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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場租用辦法

7 月 26, 2013  |  關於帕帕拉夏  | 
展場租用辦法
● 申請對象:藝文團體、個人、公司機構、策展單位等。 ● 出租範圍:帕帕拉夏藝文中心 ( 台北市大安區金華街243巷21號 ) 約15 坪。 ● 出租期間:展場租期以週為單位,至少三週。 ( 開放時間 11:00-21:00 / 週日至18:00 / 週二 休 ) ● 收費標準:

辦展模式

費用 (三週)

續租費用(第四週)

只展不售

$30,000

$7,000

展售

$20,000

$5,000

** 展期前、後一天為佈展及撤展日,費用免計。
** 仲介服務費用面議。
● 申請資料: (一) 帕帕拉夏藝文中心展場租用協議書 (二) 送審資料: 1. 畫冊(若無畫冊可免) 2.作品照片或光碟 (參展作品4x6吋照片10-20張,並註明作品名稱、尺寸、媒材、年份等) 3.參展者簡歷等。 ● 送件方式:親送或郵寄至本中心。 ● 資料審核:申請資料經中心審核通過者,以電話或E-mail告知,送審資料均不退件。 ● 簽訂合約:資料審核通過者,於展覽開始日期二個月前,繳交完整的展出企畫書,並與本中心簽訂「帕帕拉夏藝文中心展場租用申請表」。 ● 繳交費用: (一) 於展覽開始日期二個月前以禁背支票或匯款方式繳交場地租金一半做為訂金。 匯抬款頭        帕帕拉夏藝文小鋪    張德偉 匯款帳號        台北富邦銀行  師大分行     610 1020 16087 (二)餘款於佈展日前依上述方式繳交。 (三)費用一經繳交,除非發生不可抗力致無法展出情形者,概不退還。 ● 文宣作業: (一) 展出相關文宣設計(畫冊、DM、雜誌廣告、海報、花絮板、說明板等),由申請人(單位)負責,本中心協助,各項文宣費用由申請人(單位)自行負責。 (二)若需本中心代為設計相關文宣資料,費用另計。 (三)本中心將代為寄送DM(郵資由申請人「單位」自付),並可協助發送新聞稿、電子報、製作網頁登錄於網站等,內容由申請人(單位)提供。 ● 展場布置: (一) 展覽相關作品、器材之包裝、運送、保險由申請人(單位)自行負責。 (二)佈展安排由展出單位與本中心共同協商,佈展工作由申請人(單位)自行負責,本中心協助,須於正式展出前一日佈置完成;作品名卡由本中心協助製作。 (三)佈展以美觀安全為原則,如因展品佈置不當展場或展品毀損、民眾受傷之情事,申請人(單位)須負賠償責任。 (四)佈展如需借用本中心器材者,應妥善使用,並於撤展時點交歸還,如有損毀遺失,申請人(單位)須負賠償責任。 (五)需於展覽期間辦理開幕酒會或其他活動者,需經本中心同意。 (六)展品及張貼物應於展覽結束後一日拆除運回,並清理場地,將展場恢復原狀。 ● 其他事項: (一) 展覽期間申請人(單位)需派員到場負責安全、導覽、銷售事宜。 (二) 展覽期間申請人(單位)需遵守會場禁菸、禁止大聲喧嘩等規則。 (三)展出內容如違背本中先設立宗旨、使用管理要點、蓄意攻訐他人及有違善良風俗者,本中心有權暫停全部或部分展出。 (四)如有未盡事項得隨時修訂之。 ● 聯繫方式: FB Fans:https://www.facebook.com/pprsa.art Address:台灣 台北市大安區金華街243巷21號 Office Phone :02 23582916 Email:[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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